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,调动群众参与信访举报的积极性,规范我局工作秩序,现就信访举报制度作出如下规定:
一、 受理
1、凡是群众向我局举报作风、服务等(包括来信、来访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网上举报等形式),一般由局办公室受理。
2、如果群众直接向局领导举报,一般由局领导受理。负责处理信访的局领导应及时阅处,并注意做到急事急办,特殊情况特殊处理,阅信要认真细致,摘录的内容要具体、准确。
3、有重要线索或特殊情况的,可事先联系办公室工作人员约定举报方式。
4、负责接访的同志对上访人要热情接待,耐心听取陈述,认真做好记录,并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作出答复。
二、 办理
1、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后,根据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的原则处理。
2、对转办的实名信访举报件,办公室要做好督办,需上报结果而逾期未报的转办件,由经办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办。督办的方式有:电话督办,发函催办,请来汇报,下去督办等。
3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,办公室经办人员对每件信访都要提出拟办意见,送局有关领导阅批后,转区纪检监察局办理。
三、 反馈
1、凡群众实名的信访举报,由办公室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回告、反馈。
(1)收到来信(包括电子邮件、传真等)后,经办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收到举报的信息。
(2)对转办或向有关科室交办的,要将流向和承办科室告知举报人,以便其加强联系,随时提供信息。
(3)对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,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的原则,由承办科室反馈结果。
(4)承办科室在调查工作中,在不影响案件查办和保密的情况下,工作人员可视情况与举报人联系,了解情况。
2、调查工作结束或处理结案后,承办科室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。举报人对处理结果如有不同意见者,要分清情况,做好善后处理工作。反馈时可根据举报对象的要求、举报方式等不同情况,本着方便、保密、快捷的原则可采取当面反馈、电话反馈、信件反馈、电子邮件反馈、集体反馈等形式进行。反馈情况要有文字记载,做到有据可查。
四、奖励
对实名举报经查属实的有功人员可根据情况予以奖励。
二00九年一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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